父亲未支付抚养费 儿子诉至法院获支持
29.09.2016 05: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3年8月22日,原告李某之母李甲与被告陈某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5日,李甲与陈某共同生育一子为李某。2016年3月22日,李甲与陈某在醴陵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李某由李甲抚养及教育,陈某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高中之前,然后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日后重新协议,陈某可随时探望。但陈某在与李甲协议离婚之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2016年8月8日,原告李某诉上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抚养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现在,原告就读小学,被告无固定收入,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陈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标准过高,应依法核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某支付李某自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抚养费2500元;自2016年9月至原告李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陈某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抚养费500元。 来源:醴陵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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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2016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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