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因对方提书面异议而失效
03.12.2014 21:4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吴某与林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支付令,并于次日送达给被申请人林某,限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10万元的金钱给付义务。被申请人林某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支付令提出了书面异议,称其2013年2月向申请人吴某借款10万,当时约定月利率2分,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偿还8万元,现已无10万元的债务,故对该支付令持有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法官提示:支付令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在督促程序中使用。支付令具有时间快、成本低、程序简便等特点,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必须建立在被申请人不提异议的基础上,否则申请支付令反而增加麻烦。因法院不会审查支付令异议是否成立,只要被申请人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便会失效,所以债权人在决定申请支付令前,最好与债务人沟通,了解其对债务及数额是否认可,是否会提异议,已避免申请支付令的目的落空。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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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2014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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