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吊臂触碰高压线致伤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担责

13.05.2016  13:42
   湖南法院网讯   (赵胜兰) 在入地电线杆旁操作随车吊吊臂时,不慎触碰到杆线上的瓷部件而被电击受伤,伤者起诉电业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电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2015年1月22日,原告代某某使用农用小货车(安装有随车吊)将堆放在10KV天金线架空电力线路入地杆线旁的水泥涵管运走,在操作随车吊时吊臂触碰到杆线上的瓷部件而被电击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高压电烧伤,共花费医疗费103658.8元。经鉴定,原告左足拇趾缺失构成八级伤残,右手第1、2掌背侧电机烧伤后植皮术后遗右手拇指、食指自主活动丧失,不能完成对指、握拳活动,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10KV天金线架空电力线路入地杆线系由汉寿县通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于2003年承建架设,触电事故发生时,该电力线路的经营者系该案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操作吊车时触电受伤引起的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案被告系涉案高压线的经营者,现原告代某某在操作吊车时触电受伤,被告亦未提出证据证明该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取得相应操作资质违反法律规定在带电高压线附近操作吊车导致触电,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结合本案已查明的案情及原告的过错,酌情确定原告对自身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国网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代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9479.73元。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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