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把人撞成植物人 车主获刑一年判赔百余万
20.03.2015 11:1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湖南法院网讯 俗话说,车祸猛如虎。湘潭县易俗河镇的刘铮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他骑摩托车由于车速太快,未注意安全,将行人唐乐撞伤成植物人,自己不但被判刑一年,还因未购买保险,要赔偿唐乐一百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近日,湘潭县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一审判决,由刘铮赔偿唐乐经济损失1056114.7元。
2013年7月22日下午4点多,刘铮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湘潭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1679公里地段,与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唐乐相撞,造成唐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铮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唐乐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其损伤后果构成壹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需完全护理依赖。事故造成唐乐的经济损失达1290143.37元。
2013年10月14日,湘潭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铮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2月17日,唐乐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铮赔偿唐乐的民事部分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铮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交通安全,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唐乐横过马路时,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法院酌情认定,刘铮承担事故责任的80%。刘铮驾驶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因此刘铮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责任承担赔偿。遂法院判决,由刘铮赔偿唐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56114.7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3.20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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