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印发《省民政厅推进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民发〔2015〕4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民政厅推进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11日
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印发
省民政厅推进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20号)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试点要求
围绕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层级,理顺条块关系,降低行政成本,着力提高县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推动试点县市民政体制改革,促进全省民政事业转型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赋予管理权限
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赋予试点县市民政局与市州民政局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1、信息直接获取。省民政厅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下发的政策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均直接扩大到试点县市民政局。
2、项目直接申报和下达。中央和省福彩公益金和民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试点县市民政局可直接向省民政厅申报,文件抄报所在市州民政局;资金、项目安排文件直接下达到试点县市民政局,同时抄送所在市州民政局。
3、证照直接发放。凡属于省民政厅发放的残疾军人证、基金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册登记等证照,实施的养老机构、建设经营性公墓、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等许可,授予的全省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及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湖南慈善奖等奖励,批准的烈士、伤残等级、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等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核发。
4、统计数据直接报送。试点县市民政统计数据直接上报省民政厅,抄送所在市州民政局。
三、加强政策支持
1、规划统筹支持。对试点县市规划编制给予指导和支持,合作开展对试点县市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的调研、论证,并将试点县市民政事业发展纳入全省规划统筹考虑。
2、政策创新支持。将一些重大改革举措,特别是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相关的改革事项,优先安排在试点县市先行先试,为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探索办法、积累经验,促进试点县市民政资源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民政事业转型发展、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区域优势。
3、指导监督支持。切实转变对试点县市指导监督方式,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纵向沟通协调,突出监督重点,抓住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和关键点,建立上下联动、规范有序的信息沟通平台和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增强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区划调整支持。加强对试点县市行政区划设置和管理模式改革创新的研究,鼓励创新创制,加快形成与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相适应,有利于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的行政区划新格局。
四、健全组织领导
1、省民政厅成立省直管县市民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段林毅厅长任组长,唐白玉副厅长任副组长,赵强、邓磊、李劲夫、陈慈英、孙中喜、陈毅华、余跃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规划财务处,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统筹全厅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纳入民政工作综合评估,加强对试点县市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省直管县市民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各试点县市民政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及时总结反馈试点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试点顺利进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厅规划财务处(联系人:王育英 0731-84502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