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 没有赢家的纷争

16.03.2016  12:33
   湖南法院网讯   (伍雯婧 杨祖峰 徐昊) 夫妻离婚后,为了孩子的探视权引发纷争,妈妈希望看望女儿,却被前夫以影响孩子正常生活为由屡次拒绝,争执不下,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近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最终支持了原告秦女士行使其探望权的诉讼请求。

   2015年7月28日,秦女士与丈夫齐先生协议离婚,结束了近三年的婚姻。双方约定两岁的女儿小雨(化名)由齐先生抚养,跟随齐先生生活,且秦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经过齐先生同意,秦女士可以探望孩子。

   探视孩子这件事,却并没有秦女士预想中的顺利。每次秦女士去探望孩子,都会跟孩子的爷爷奶奶发生激烈争吵,探视也就不得不匆匆结束。一两次之后,齐先生为避免家庭矛盾,开始拒绝秦女士来探视女儿。于是,思女心切的秦女士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齐先生协助原告秦女士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庭审中,坐在被告席的齐先生也倍感委屈。他说,离婚时双方约定秦女士探望孩子前需要经过自己同意,可秦女士总是招呼都不打就来了。来了,带着孩子就走,去哪了也不知会一声。孩子的爷爷奶奶担心孩子,秦女士便跟他们大吵大闹。而且,每次孩子见过妈妈后,回家便哭闹不止,晚上也睡不安稳。所以,他认为秦女士的探视不但影响了他家庭的和睦,也打扰了女儿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

   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了解到双方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协议离婚时对探视权的约定条款过于简单和模糊,进而在实际履行时而引发争执。加之双方敌对情绪严重,为了斗气,使得矛盾一再升级。庭审时,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秦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希望通过探望加强与女儿的感情交流,合情合理也合法,但也应当充分考虑行使探望权的时间与方式,在看望孩子时应与齐先生积极沟通,以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及正常生活为前提。而齐先生作为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积极、主动协助秦女士探望孩子。“不能因为害怕孩子跌倒,就不让孩子学走路啊!同样,也不能因为孩子舍不得妈妈而哭闹,就不让孩子见妈妈呀!当婚姻结束,孩子就已经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如果再因为父母间的纠纷,而让孩子失去来自母亲的关爱,对孩子来说就太过残忍了。这场探视权的官司,表面上看受伤的是大人,可其实孩子才是最大的受害者!”闻言,刚刚还唇枪舌剑、争论不休的两人,都沉默了下来。

   最终,法院对秦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到孩子年幼,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小雨上幼儿园之前,秦女士每月探望小雨2次,于每月第1周和第3周的星期五上午9时,从由被告齐先生处接走女儿与其相处至当日11时;小雨上学后,秦女士可每周探望1次,于每周日上午10点接走女儿并于当日下午4点送回;秦女士有权在每年的寒假期间探视十天、暑假期间探视二十天,并可以将女儿从被告齐先生处接出,与小雨共同生活。

   法官释法:所谓“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双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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