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交通肇事 挂靠单位须承担连带责任

09.10.2015  18:23
  湖南法院网讯  2014年9月,被告吴某驾驶货车从冷水江市驶往长沙市,途经冷水江市铎山镇花桥村地段时,遇原告谢某躺在道路中,由于被告吴某驾车观察不周,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导致货车从原告谢某身体上方驶过,造成原告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赔偿问题将吴某(即实际车主)、肇事车辆所挂靠单位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被告吴某、某物流公司应当对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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