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伐木也不能任性

03.12.2015  19:14
   湖南法院网讯   (李黎斌、许俊) 2015年9月22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受理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的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以在自家房前修建茶厂需要木材为由,在仅办理了2m3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的农历正月和三月,分两次将慈利县三合口乡塔英村1组朱某的自留山上的杉树砍伐100多棵,计368件。经林业技术人员检尺,累计伐倒木材积为21.1196m3,折算活立木蓄积面积为30.5727m3,超计划采19.1196m3,折算活立木蓄积面积为27.6775m3。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任意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法治社会要求每个公民学习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从而具备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素质,不因盲目和无知而挑战法律的红线,也不因无知和“任性”为自己的生活添上不光彩的一页。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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