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玩具枪抢劫六百元获刑四年

29.06.2015  19:34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涉嫌抢劫一审宣判,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5月7日21时许,男子陈某在宁乡县玉潭镇花明路人人乐超市对面苑明生活馆旁,看到被害人袁某驾驶湘A牌照白色本田小车停在路口,且小车驾驶室车窗玻璃未关,于是陈某采用黑色塑料玩具手枪抵住袁某的脖子位置进行威胁,并向袁某的面部喷射催泪喷雾的方式,抢走准备驾车离开的袁某现金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事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陈某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宁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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