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难”持枪寻衅滋事 三被告人均获刑

07.12.2015  12:31
   湖南法院网讯   (谭新杰)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持枪寻衅滋事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查明:2015年4月1日16时许,覃某等人开车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某小区工地,因该工地砖渣事情与开发商高某引发纠纷,并在工地等待处理。之后被告人汪某邀集被告人徐某、沈某及同案人胡某、罗某(均在逃)等约30人,被告人汪某持枪闯入工地,鸣枪威胁覃某等人,被告人徐某、沈某等持砖头将覃某开的一辆白色的东风日产骐达小车(系周某姐姐所有)砸坏。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辆小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1077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汽车损失人民币12000元,取得被害人周某、覃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徐某、沈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涂某、沈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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