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劫银行未遂 获刑五年六个月

16.09.2015  16:56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苑某持刀伺机实施抢劫银行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苑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8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苑某持刀前往道县某镇邮政储蓄银行伺机实施抢劫,进入该银行营业厅后,其举起菜刀肆意追赶银行工作人员和储户,并持刀砍砸银行内的窗口柜台、间隔板等相关设施,向银行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因未砸开银行的防护设施及该营业厅内人员及时逃散,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苑某也未劫取到财物。被告人苑某于案发当天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作案的菜刀被当场收缴。经鉴定,被告人苑某目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相威胁的方式抢劫银行,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苑某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系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苑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苑某因一时冲动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结合其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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