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逃逸 被依法批准逮捕

29.12.2016  15:07

  因难以支付300余万的农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费、运输费, 为躲避债务,包工头刘某某选择携妻潜逃,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外逃半年后在武宁县新宁镇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麻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切实发挥了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麻阳县人,自2013年11月以来,先后承做了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麻阳兰长公路江口至舒家村段路基路面改造项目、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村至长潭公路改建工程A1、A2标段项目三处工程,2015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从县交通局申领了61万元工程款,21日晚,携妻外逃,期间将该工程款通过转账支付给刘某、张某等人37.12万元、现金支付18.48万元,给自己的建行账号转款5.4万元。2016年1月20日,县人社局对刘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016年6月21日,麻阳县公安局民警通过侦查发现刘某某行踪并将其抓获。经初步核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拖欠颜某某、陈某某等数十名农民工工资及运输费、材料费累计达300多万元,还有部分欠款在进一步核算中。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罪,遂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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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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