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报废、灭失和长期脱检拖拉机专项清查并实施注销登记的通知

16.03.2017  19:37
湘农机监发〔2017〕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由于机手法制意识不强,拖拉机报废制度不够完善,致使注册登记的拖拉机灭失、实际报废或长期停止使用后,机手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号牌处于有效状态无法收回。检查中发现,有极少数机手将已报废、灭失、停驶拖拉机的有效号牌违规悬挂于未登记的运输型拖拉机或不符合拖拉机标准的机车使用,形成套牌机车。有的号牌甚至流散在外,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还有一部分主要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不及时按法律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有的连续多年未参加年检,但机手仍在使用。这些问题和违规行为,对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严重影响,成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的精神,以及农业部关于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和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要求,维护农业机械牌证管理秩序,消除农机安全隐患,预防和杜绝较大以上农机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机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报废、灭失和长期脱检拖拉机专项清查与牌证注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清查范围包括运输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规定的报废条件(超过使用年限)未到农机监理机关注销登记的;
  2、经普查或排查,查实已经灭失的,或者已长期停用处于实际报废状态的,或者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规定的禁用条件的;
  3、年检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及以上(即三年以上)未参加年检取得年检合格标志的。
  二、清查步骤与程序
  本次专项清查从3月下旬开始,在11月底前结束,分四个阶段,并按以下程序要求办理,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清查阶段(时间3~4个月)
  县市区从拖拉机牌证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符合清查范围拖拉机的基本登记信息,并与纸质档案核对后,按乡镇(村)分列拖拉机核查信息表。
  组织乡镇(村)逐台核查,在核查信息表中按“灭失、报废、在用、转卖”四类登记机具的实际状况,并经机主或其家庭成员、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在核查的同时,可当面通知机主到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补检、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乡镇(村)完成核查后加盖公章报县市区汇总。
  2、整改通知阶段(时间2个月)
  根据核查登记的机具实际状况,向机主发出相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须保留签收单或挂号信函证据),告知机主在2个月内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补检、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在核查时已书面通知机主的(有签收单证明),可不再通知。
  3、公告阶段(时间1~2个月)
  机主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补检、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发出公告,再次告知机主在1个月之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将宣布拖拉机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1个月。
  公告可采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电视台播发、印刷张贴等形式。
  4、办理注销登记
  公告期届满,机主仍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县级农机监理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完成注销登记后,将本县市区注销登记的所有拖拉机号牌、行驶证书面函告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作废。公告可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湖南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发布,并在《时代农机》杂志刊发。
  所有注销登记拖拉机的纸质档案不得销毁,必须按原规定保存。 
  长期脱检拖拉机注销登记后,机主认为拖拉机仍可使用的,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机〔2011〕47号文件” 规定并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可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有关要求
  全省统一组织开展报废、灭失和长期脱检拖拉机专项清查并实施注销登记,对摸清农机安全监管对象的真实底子,消除长期存在的农机安全隐患和不确定因素,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控和预防较大以上农机安全事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省局确定的今年农机安全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农机部门特别是农机监理机构要树立 “红线”意识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集中力量,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严格按照清查的步骤和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要向县市区政府领导和安委会汇报,争取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县市区政府将工作落实到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农机员和村农机安全员的作用,切实做到逐台核实,核查信息真实准确,工作程序到位,确保按期高质完成清查工作。
  各县市区完成拖拉机专项清查和牌证注销工作后,于11月30日前将简要工作总结和拖拉机专项清查数据汇总表(见附表)报市州,各市州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农机监理总站。
  今后,对符合本通知明确的清查范围的拖拉机,各县市区视当地实际情况,可按本通知的要求适时组织开展拖拉机专项清查和牌证注销工作,强化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的源头管理。

  附表下载: 报废、灭失和长期脱检拖拉机专项清查数据汇总表.doc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