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拒不配合调查取证 公司被罚30万
04.11.2015 12:1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7月,汨罗法院民三庭承办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需向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取证,调取被告与该公司的业务往来及货款支付、结算情况。
审判人员将所需调查的证据清单送达该公司,并出示了相关证件和手续。该公司法人代表在听取办案人员来意后,即明确表示人民法院无权调查取证,该公司也没有配合的义务,经办案人员现场多次说服教育,阐明协助调查单位的义务和拒绝配合的法律后果,该公司仍拒不协助调查取证。至今,也没有收到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该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该公司后,被罚款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法院正在执行中。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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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2015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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