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是按人头而是按“砖头”

27.06.2016  09:44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6月27日讯

  1、什么是征地补偿安置?

  答:《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2、征地安置对象是指什么?

  答:《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征地拆迁时发布的“三公告”是指哪三个公告?

  答:三公告是指:《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4、长沙县分为货币安置区和非货币安置区拆迁,拆迁补偿时房屋补偿费用有哪些?

  答:货币安置区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有: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购房补助费、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室外设施、生产用房、农用工具补偿费用。

  非货币安置区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有: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室外设施、生产用房、农用工具补偿费用。

  5、拆迁补偿是按人头进行补偿吗?

  答:拆迁补偿不是按人头进行补偿,而是根据房屋合法面积进行补偿,房屋合法面积通过征地办联审会议确定。

  6、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等集体费用如何实施分配?

  答:《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符合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所在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指导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村经营管理、民政等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个人补偿费用是直接支付到个人吗?

  答:个人补偿费用由本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征拆部门通过发放银行存折的方式实行点对点支付,不通过任何中间环节。

  8、房屋面积的丈量、青苗面积的丈量是以什么为依据的?

  答:房屋面积的丈量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于2005年4月15日发布,2005年7月1日实施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依据;青苗面积丈量是以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政发【2014】7号文附件2: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为依据。

  9、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答:《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10、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哪个文件执行?

  答:从2014年3月4日起,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文件)执行。

[编辑:廖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