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维护公共安全 法院应朝“三化”迈进

26.10.2015  09:10

 

      人民法院既是公共安全建设的主力军,也是自身安全的维护者。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精细化、信息化、法治化”总体要求,努力做到法治护“防”、信息导“防”和精细布“防”,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大显身手。

        9月份,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辽宁大连召开。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就公共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推进公共安全工作精细化、信息化、法治化,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努力建设平安中国。

        近年来,随着平安建设的稳步推进,全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稳步提升。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无论是公共安全还是法院自身安全,依然面临严峻挑战。

        人民法院既是公共安全建设的主力军,也是自身安全的维护者。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精细化、信息化、法治化”总体要求,努力做到法治护“防”、信息导“防”和精细布“防”,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大显身手。

        法治护“防”,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由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往往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为社会广泛关注,认真审理好这些案件,就能很好起到法治引领作用,从而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序进行。

        当前,特别是对于发生在工矿企业、建设工地、化学危险品仓库、餐饮娱乐场所、大型社会活动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案件,要制定相应审判工作预案,完善案件调处机制,既要安抚伤者、平息民怨,又要坚决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发生。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每一起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受案法院要将其作为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要抽调精干审判力量,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保证此类案件的依法及时审结。要在典型案件的审理中,将司法审判与司法宣传紧密结合,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教育、帮助公共设施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传作用,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要通过公正审判,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信息助“防”,就是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最新成果实现法院信息与其他部门信息互联共享,并促进法院内部各项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目前,在维护公共安全领域,各部门、各地区之间单干、封闭、独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仍比较突出,各自为战甚至互相掣肘问题还比较严重,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尚有很大提升空间。因此,各级法院有必要顺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确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强化全局观念,努力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增强公共安全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通过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集控中心、执行指挥平台、数字法庭等基础建设和开发相关信息化应用软件,对于准确研判公共安全形势、及时监控突发事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起到了巨大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传统安全隐患正向网络转移。如何保证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正常使用,不断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能力,也成为新时期的重大安全课题。加之各地区法院发展不平衡、软件平台版本众多、信息管理交杂、信息运行不畅等问题还依然存在,法院信息化运用率较低、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这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积极应对。

        精细布“防”,就是要立足法院本职工作,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各个节点入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建立立体化防控体系。纵观近年来发生在法院内部或法官身上的各类安全事件,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对风险没有任何觉察,危机于浑然不觉中爆发。第二类是此前意识到风险存在,但未能及时行动或管理不善,危机于半知半觉中爆发。第三类是此前虽积极应对,但是由于主观与客观、内在与外在多种限制性因素作用,危机于无可抗拒中爆发。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不同的举措应对,但总的原则是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各级法院要创新风险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化解风险,全面收集、处理和分析风险信息,及时作出预警。要根据风险形成规律,建立研判、预警、防范风险苗头、隐患先兆的机制,防止其累积扩散、突破临界状态。对于已经发生的安全事件,要科学分析内、外部环境,冷静对待危机变数,以集中优势资源解决重点问题,将危机降到最低。与此同时,要加强安全检查、健全安保制度、落实人员责任,对于因干警个人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或因审判不公、执法不规范或作风不端等引发当事人不满而产生的安全事件,则要严格追责,决不姑息。

        综上所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各级法院只有找准自身定位,主动适应新形势,切实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精细管理与节点控制,才能切实提高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为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尽己之力。

  人民法院报10月24日二版评论头条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禹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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