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男子多次实施抢劫获刑11年

23.05.2016  14:26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邹某使用肖某的身份证先后入住常德市武陵区H宾馆、Y宾馆、M商务酒店,以需要按摩服务为由,将被害人鲁某、李某、易某、马某先后骗到入住房间,采取用黑色胶带捆绑被害人手脚、暴力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4次,抢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800余元、步步高X5手机2部、金色苹果6Plus(16GB)手机1部、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白色苹果4S(16GB)手机1部、金戒指2枚、被害人马某身份证1张等。被告人邹某将抢得步步高X5手机2部、金戒指2枚低价销赃得款85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邹某出生时间登记为阴历的1997年8月16日,对应的被告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应为公历的2015年9月28日。但根据一般常理,医院和公安机关登记的时间为公历,被告人的辩护人虽提供了郑某的住院病程纪录及疾病诊断书,但此两份证据均没有郑某的身份证号码,不能证明此郑某与被告人邹某存在母子关系,故应以被告人邹某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及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时间即1997年8月16日(公历)认定为被告人邹某的出生时间。即使被告人邹某登记的出生时间为阴历的1997年8月16日,转换为公历也应当是1997年9月17日,被告人邹某后三次抢劫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对辩护人辩称的邹某出生日期应按阴历转换,年满十八周岁时间为公历2015年9月28日,故被告人邹某四次抢劫作案均未成年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所涉被抢物品及现金的价格、价值、金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鉴定意见及其它相关证据佐证,能形成证据锁链,故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被抢财物价值认定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邹某辩护人对被害人李某、易某的伤情未作司法鉴定,不能认定伤情已构成轻微伤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对此并未提出指控,法院对此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在第一笔抢劫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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