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抢劫四辆车 逃亡九年后获刑

22.10.2014  19:04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对抢劫犯罪后逃亡九年的曹甲、曹乙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明,2005年2月,31岁的曹甲和刚满20岁的曹乙和其他十个同伙携带水果刀、铁棍等作案工具分别于5日、6日、8日凌晨0时左右在永兴县太和乡政府路段抢劫过往长途客车四辆,前三次分别抢得司机及乘客现金1200元、2500元、3 000余元及2部手机,第四次抢劫因司机没有停车抢劫未果,在准备继续抢劫时公安干警赶来,其他十名同伙被当场抓获并获刑,曹甲、曹乙逃离现场,开始了逃亡生涯。2014年7月31日,永兴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将两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甲、曹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曹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乙系同案人纠集参与,亦未持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均已通过家属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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