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千元 获刑三年

25.09.2015  20:25
  湖南法院网讯  蒲某,本想通过抢劫大捞一笔,可没曾想只抢到千元的财物,还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2月16日22时许,蒲某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儒林广场的某服装店,趁店内光线暗淡,被害人店主刘某只身一人之机,靠近刘后用牙膏盒顶住刘的腹部,要求刘拿出钱来,并用不要呼救,不要报警,否则用硫酸泼刘的脸,用火烧了刘的服装店等语言相威胁。刘被迫从手提包内拿出680元现金交给蒲某,见刘的手提包内还有一手机,蒲某又强行拿走了该价值320元的手机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一千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蒲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个千古不变的道理。本可以用自己勤劳双手创造美好生活的蒲某,却因为一时恶念,要在监狱度过三年时光。 来源: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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