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维权可行,千万别“盲目”

31.12.2014  19:07

  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场判决一场上诉苏仙区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官司。

  原告于2013年6月向苏仙区劳动部门投诉, 2005年5月-2007年6月在郴州市某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工资并且收取押金,而该公司已于2013年1月倒闭。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苏仙区劳动监察大队对此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开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可肖某对此有异议,先是向苏仙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苏仙区政府行政复议认定劳动部门符合法律程序后,肖某不服,遂上诉至苏仙区人民法院。在得到苏仙区人民法院做出支持“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的判决后,肖某仍旧不服并再次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多方调查取证之后,认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案可以看出,劳动者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反映的投诉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时间范围内,及时的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