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连月亏损 合同违约起纠纷

26.04.2016  19:04
   湖南法院网讯   (杨 昭) 因承包经营连月亏损,承包者擅自降低承包费,直接侵害股东利益。近日,凤凰县人民法院以擅自降低承包费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唐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裴某、向某红利4.5万元。

  2014年9月12日,某休闲会所合伙人将其休闲会所承包给唐某,承包期为4年,唐某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交纳承包款36.5万元,由财务按合伙出资额以3分利率标准分配红利。按合同约定,裴某合伙出资400万元,每月可分红利12万元,向某合伙出资50万元,每月可获红利1.5万元。2015年11月1日唐某以经营亏损为由擅自降低承包费,以2分利率标准少给付裴某红利4万元、向某红利0.5万元。向某认为唐某擅自降低承包费,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遂于2016年1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唐某给付少付的4.5万元红利(裴某4万元,向某0.5万元),由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9月12日,该休闲会所与被告唐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权利义务明确,系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唐某在原告裴某、向某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降低承包费,少给付原告裴某红利4万元、向某红利0.5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已构成违约,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凤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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