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不能拿承包土地?资阳检察支持起诉维护妇女权益

07.05.2018  22:03
  湘检网讯(通讯员 周慕铭 李晔 )“谢谢检察官的帮助,让我终于能够拿回属于我自己的土地。”4月25日,湖南省益阳市的李某某拨通了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电话,表达了自己的感谢。一场由于“外嫁女”身份而被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抗争,终于在4月底法院判决正式生效后落下帷幕。

   李某某系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湾塘村的村民。在1998年益阳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李某某作为女儿,有资格并承包到了土地。2007年,李某某与另一个镇的一男青年结婚,并于2008年育有一子。然而,尽管户口在结婚后也一直留在该村民组未迁出,2016年李某某所在的村民组以李某某系“出嫁女”为由收回了她承包的土地并对该村民组的土地重新发包并分配征地款,剥夺了李某某的承包经营权,李某某未分到宅基地和征地款。

   办案检察官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李某某作为指有资格的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益阳市长春镇湾塘村组收回李某某以前承包的土地、拒不分配宅基地、责任田地以及征地款给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下,李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起诉被驳回后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益阳市人民法院指令资阳区法院重新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处长春镇湾塘组返还原告李某某原承包地1.03亩,并支付征地赔偿款4500元。

   检察官提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承包期间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所以,李某某有权要求返还原承包地并获得应得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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