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打官司赢回丈夫私送“小三”巨款

10.11.2015  12:25
  湖南法院网讯  张某与丈夫戴某结婚20年,但是丈夫却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赠与数百万元,而这些行为都是瞒着张某。直到“小三”闹上门来才得知真相的张某,一怒之下将“小三”与丈夫一同告上法庭,请求要回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武陵区法院审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经查明:原告张某和被告戴某于1994年12月1日在澧县登记结婚,生育了二个子女。被告戴某长期在广东经商,原告张某在常德照顾小孩上学、生活。2014年4月清明节假期期间,被告戴某回乡祭祖,4月6日被告孙某前往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某小区的家中大吵大闹声称要找被告戴某的麻烦,后被告孙某被人劝走。原告张某向被告戴某询问缘由,得知孙某与戴某存在多年不正当两性关系、同居关系,且戴某向孙某赠与了大量钱款用于购买房产、小汽车。另赠与金钱数十万元用于被告孙某生活。原告张某认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被告戴某基于与被告孙某不正当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向其赠与巨额款项,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法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违反了法律公德,依法应确认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戴某赠与被告孙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被告孙某返还原告张某30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被告戴某和被告孙某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戴某向被告孙某银行账户长期、大额转款,被告孙某不能举证证明双方还有其他正常经济往来,故应认定系被告戴某向被告孙某的赠与款。本案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未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被告戴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与原告张某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给被告孙某,已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严重损害了原告张某的财产权益,故被告戴某的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其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被告孙某应向原告张某返还全部赠与款。据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戴某赠与被告孙某2057009.5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赠与款2057009.5元。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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