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扒窃50元获刑3个月罚1千

10.10.2015  18:21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洪江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扒窃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径洪江区新民路牛头冲路口时,见前面行走的被害人朱某某上衣右边口袋露出现金50元人民币(下同),遂起意扒窃。被告人陈某某尾随至原“心连心”药房门口便掏出随身携带的镊子,将被害人朱某某口袋内的50元现金扒出。扒窃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某准备横过马路逃离现场时被路过此地的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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