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2元钱被处拘役5个月

06.05.2017  12:14

  红网永州5月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刘明玉 蒋丽娜)日前,经东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2岁的欧某因犯盗窃罪,被东安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意思的是,欧某的扒窃金额为2元钱。

  现年52岁的欧某,曾在2011年因扒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2017年1月18日,正是横塘镇狮子铺赶集的日子,欧某从外地来到狮子铺赶集,再次伺机扒窃。上午9时许,欧某趁一名老太太买面食时,从其棉衣口袋里扒窃2元人民币。当欧某继续实施扒窃时,被正在巡逻的民警抓获。

  检察官解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欧某虽只扒窃了2元钱,但其实施扒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