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证据不足 诉求房产被驳回
22.12.2015 15:1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7月29日,曾某某向陈某借款42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并向陈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曾某某却无法依约还钱。经协商,曾某某同意将位于冷水江市某街的拆迁安置房转让给陈某,用于抵偿42万元借款。2013年11月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曾某某同时给陈某出具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委托。后因曾某某经常在外地出差,未能及时办理过户及交房。2014年3月,曾某某在出差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约定抵债房屋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当陈某欲将房屋占为己有时,曾某某的父母曾某、胡某认为,他们是合法的房屋所有人,曾某某未经其同意私自将房屋抵押,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于是,陈某将曾某、胡某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曾某某生前已离异,且无子女,单身多年,位于冷水江市某街的房屋确属个人所有,其父母曾某、胡某为合法继承人,合法拥有曾某某名下的位于冷水江市某街的房屋所有权。现陈某起诉要求曾某、胡某交付上述房屋,根据陈某与曾某某生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证实:双方具有房屋买卖之意,但不能确定陈某已付房屋转让款。曾某某出具的借条显示日期为2013年7月29日、《房屋转让协议》显示日期为2013年11月7日,两份证据之间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且没有抵偿债务的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条的真实性及借条与房屋转让协议之间是否有事实上的联系。因此,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合法债权取得上述房产。
该案中虽然原告陈某与曾某某有转让房屋的意图,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能证明其已经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给付死者曾某某42万元的房屋转让款。死者虽然委托了原告陈某办理房屋手续,但原告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房屋应该归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曾某、胡某所有。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2.12.2015 15:19
周伟率队到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调研
一线走访摸实情 问计基层思对策
--审计厅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