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房屋作灵堂 被判非法入侵住宅罪

20.03.2015  18:17
  湖南法院网讯 因交通事故赔偿未到位,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停放尸体进行祭奠活动,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赵某、肖某文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2月3日下午5点,赵某棉与妻子肖某某在湘潭县石鼓镇街上买东西时,肖某某被石鼓镇某村朱某文的儿子朱某辉驾驶摩托车撞倒在地,后在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中死亡,朱某辉随即被交警控制。当晚,肖某某的儿子赵某、肖某某的弟弟肖克文等人与朱某文方的代表就民事赔偿一事协商未果。2月4日凌晨2点,赵某棉、赵某、肖某文等人认为对方没有协商的诚意,遂将肖某某的尸体抬到朱某文家,强行推开朱某文家堂屋大门,将肖某某的尸体放在朱某文家堂屋,采用烧纸钱、点香烛、放鞭炮的方式祭奠肖某某。还在朱某文家生火煮面,翻找衣服御寒。直至2月4日晚上7点,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赵某棉、赵某、肖某文等人才将肖某某的尸体抬离朱某文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棉、赵某、肖某文强行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肖某某的尸体搬至朱某文家堂屋进行祭奠,严重影响朱某文家的生活安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均应予惩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棉、赵某、肖某文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肖某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以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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