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未登记 优先受偿难支持
01.12.2014 19:5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4月8日,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廖某借款22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及月息。李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但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廖某多次向李某催讨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其利息无果后,遂诉至嘉禾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向原告廖某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某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故廖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李某用房产作抵押担保,仅向廖某交付了权利凭证,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并未设立,因此廖某对该房产无优先受偿权。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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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2014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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