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出首张按日计罚罚单

19.05.2015  11:44

湖南日报5月14日讯(记者  曹娴  于振宇)按日计罚,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污染企业打出的一记重拳。今天,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将一份《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送达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局将对建发伟业公司在2015年4月30日至5月6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每日处罚款10万元,加上原罚款10万元,共计罚款80万元。

今年4月21日,湘潭雨湖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来到雨湖区万楼街道湘竹村,对建发伟业混凝土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清洗地面、搅拌机、运输车罐体的生产废水排入二级撇洪渠。经采样监测,厂门右侧排污口pH值为10.1、石油类为11.1mg/L,厂门左侧排污口pH值为11.7、悬浮物为225.5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4月29日,雨湖区环保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排污行为。5月6日,雨湖区环保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采样监测发现,厂门右侧排污口石油类、悬浮物以及厂门左侧排污口的pH值、悬浮物,均仍超标。

雨湖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洪峰介绍,建发伟业混凝土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环保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这是我省环保部门首次对污染企业运用按日处罚这种手段,将有助于解决过去‘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副处长黄亮斌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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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按日计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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