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重大环境问题追责办法

02.04.2015  18:00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是继今年1月份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环境责任清单后又一重要文件,是新《环保法》实施以后,国内从省级层面探索完整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重要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坚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总体部署,对照包括生态文明在内“五位一体”建设新要求,针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重、管理职能分散在众多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大力开展环境保护机制体制创新,形成工作合力,我省从狠抓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设着手,将构建政府依法监督、企业主体负责、公众监督参与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作为2014年15项先行先试改革任务之一,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就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作出重要指示,去年11月、12月,相继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研究部署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并于今年1月和3月,先后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我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设起步于2013年11月,省环保厅起草两个文件后,经多次征求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意见和反复修改,由省委省政府同意出台。根据新《环保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规定以及三定方案等我省实际,《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34个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环保责任,以及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涵盖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个方面,是国内迄今一份较为详细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确立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尽职免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将主要问责对象限定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有保护环境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该办法规定了环境追责的6种情形:一是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即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2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二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三是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四是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我省实施全省域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或实施局部限批影响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的;五是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以及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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