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动了谁的绿地

30.11.2015  18:08
   湖南法院网讯   (伍雯婧 杨祖峰 徐昊) 小区里的花园绿地,突然间被私改硬化,变身为休闲娱乐场地,这是谁的决定?这个决定是否侵权?若是侵权,又侵犯了谁的权益?近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开发商状告小区业主私改绿地,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双牌县泷泊镇某小区是双牌县最早的商业小区之一,位于双牌县城的中心地带,同时又背靠青山绿地,小区环境清静幽雅。就在这个小区里,最近却发生了一件“大事”,小区业主秦师傅(化名)被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原因却是秦师傅在今年夏天干的一件“小事”。原来,由于小区内并没有配备休闲娱乐场地,今年七八月间,秦师傅跟其他业主一合计,决定把自家楼下的小花园硬化一下,自己改造出一个休闲场地。没过多久,小花园就变了样,花花草草被铲倒,石桌石凳站住了脚,麻烦却也紧接着来到了。

  小区的开发商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认为秦师傅私自改建的行为,损坏了小区的规划布局,影响了小区内的绿化美化。更为严重的是,自从有了这块娱乐场地,无论白天黑夜,总有人在此活动,对一些其他业主的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为此,房地产公司将秦师傅告上了法庭。

  收到应诉通知书,秦师傅觉得很委屈。他认为并非是自己组织他人将花坛私自改建的,而是小区业主自发凑钱将绿地改建了四张桌子,让小区内的老人平常有个聚在一起休息、娱乐的地方。同时,这房子都卖了5、6年了,小区内无论道路围墙、花草树木都应该是归所有小区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商并没有权力再主张财产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小区内被改造的这个花坛,依法属于业主共有,而花坛被改造为休闲娱乐场地,与原告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其以原告身份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主体不适格。据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子虽了,但是否侵权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答,承办法官在此提示:根据《物权法》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小区绿化由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想要改变绿地用途,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若在没有得到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业主私自改变小区绿化带用途,则属于违法行为,私改绿化的业主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起诉私改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双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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