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区检察院成功追诉一公司为污染环境罪共同被告单位

19.09.2016  16:05

  (检察官办案手记)

 

  湘检网讯(通讯员 吕盛德 姚恩明)9月18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辖区某工贸公司和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赵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某工贸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检方审查起诉的办案检察官介绍:据警方侦查发现,2014年12月9日至同月14日期间,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次锰清洗加工项目,将生产产生的废水约10吨通过厂区道路和涵洞排放至附近水塘,造成当地环境污染。经湘潭市环境监测站认定,该公司外排废水中的铅和锰分别超过排放标准的10倍和1209倍。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然而,本案由警方立案侦查终结移送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时,该工贸公司并不在被告单位之列。警方只对被告人赵某一人立案移送检方审查起诉。起初,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本案尚有许多证据不到位,于是对本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当警方补充新的证据后,该工贸公司涉嫌本罪的单位犯罪证据,却清晰地呈现在检察官面前!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特征之一,其源头的生产单位自然责无旁贷。该罪相关法条也对单位作为此罪犯罪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于是,检方在对此案提起公诉时,遂决定将该工贸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列入了第一被告人,雨湖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时也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也在此敬告相关生产排污企业,一定要做好排污设施达标建设。一旦构成本罪,“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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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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