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慈善法》诞生,9月1日已正式实施

09.09.2016  10:04

   通过法律将有效遏制慈善欺诈、敦促慈善组织有序进行、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独家专访长沙县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周习彬,对慈善法进行专业解读


制图/任筱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9月9日讯(记者  张兴莎  通讯员  曹斌)在人们的视野中“慈善”二字越来越多地出现,不仅公众人物和明星不遗余力地倡导慈善,普通民众也参与一些慈善活动,各式各样的慈善活动也因为民众慈善意识的提高而日益兴盛。

  “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慈善与互助,爱心与善意,的确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但许多民间自发的慈善活动缺乏秩序管理,甚至出现了慈善欺诈现象。如何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遏制慈善欺诈,如何敦促慈善组织有序活动,如何让慈善成果真正惠及需要帮助的人群,成为老百姓极为关注的问题。

  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制定慈善事业方面的法规算起,在经历长达11年的调研和起草后,被喻为“开门立法”典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立法工作可谓“一朝提速”。《慈善法(草案)》在2015年10月和12月先后两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在当日由习近平主席签署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在超常规地加速度推进慈善立法,而且将立法的位阶提升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社会福利领域的立法中尚未有先例,因此备受关注。

  《慈善法》到底涉及哪些内容,它将会对长沙县慈善事业产生什么影响?近日,记者同长沙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慈善法》进行了梳理,并专访长沙县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周习彬进行专业解读。

  《慈善法》内容概要

  《慈善法》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经历长达11年的调研和起草,曾被喻为我国“开门立法”典范,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它的突出意义,在于系统规范全社会的慈善行为。法律拟制定的各项规范,既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也针对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与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是依据我国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从而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慈善法》分为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

  说到慈善的内涵,人们最直接的反应往往是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救难。事实上,这是狭义上的“小慈善”概念。而慈善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更为广义的界定,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可以说,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界定不仅是一次巨大的慈善理念与公共伦理的升华,而且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慈善法》的特点在于,它首先是作为一部社会法,社会法要调整三方关系,比如调整的是捐赠人、慈善组织和收益人的三方关系,它调整的是志愿者、志愿服务机构和收益人的三方关系。第二,这部法里面体现出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同时我们要把经济学上的理性经济人恢复到具体形象的社会人角度去保护。因此《慈善法》这次的内容非常全面,实际上这体现出它社会化的特征。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设立慈善组织比较困难,但是现在的《慈善法》设立了直接登记制度,便于人们通过慈善组织方式从事善事。另外,针对大家关心的“我捐的钱捐到哪里,它能不能管理好”这类问题,这次《慈善法》里就以专章形式对慈善财产的归属、使用规则做了明确规定。

  《慈善法》诞生历程

  “最早的慈善立法历程可追溯至2005年。”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杨团一直致力于慈善领域立法研究。此前,杨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2005年9月,民政部正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2009年,民政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立法草案,慈善法就此进入立法程序。

  2013年,慈善立法工作迎来重大转机。当年11月,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最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司委牵头起草。

  2014年2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慈善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马馼主任委员担任慈善事业立法领导小组组长。之后,小组研究了立法时间表和法律案框架,并确立了“开门立法”的总基调。

  2014年年底,有5部慈善法民间建议稿同时公布。2015年年初,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全国人大内司委将稿件印发给33个中央有关单位,31个省区市人大内司委、8所高校科研机构、12个慈善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内司委共发出了130多份反馈意见,收回80多份。内司委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形成了近7万字的意见汇总材料。

  2015年10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会上对草案作了说明,第二天,通过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亮相全国人大网,共有11章115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30日,为期一个月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修改后,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

  □相关链接

  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13家)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网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蚂蚁金服公益平台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微博(微公益)

  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轻松筹

  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慈善信息平台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公益

  北京恩玖非营利组织发展研究中心:基金会中心网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慈善捐助平台

  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公益宝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公益服务平台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联劝网

  广州市慈善会: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

  《慈善法》亮点解读

  9月1日,中国首部《慈善法》正式施行,它被喻为我国“开门立法”的典范,是社会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长沙县慈善事业必将迎来法治发展的春天。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长沙县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周习彬,对慈善法进行深层次解读。

  记者:慈善终于立法了,这是大家非常期待的事情,那么《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对长沙县慈善事业产生什么影响?

  周习彬:《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制定,是我国慈善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必将对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慈善事业发展空间更广阔、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更便利、慈善活动更规范、慈善行业更透明、慈善氛围更浓厚、促进措施更完善、监督管理更有效、慈善力量更强大。

  记者:随着网络的发达,不少人会在朋友圈里发起募捐,这样的形式在《慈善法》中有没有进行规范?

  周习彬:互联网募捐是一种发展很快的新型募捐方式,具有传播快、影响大、效率高等特点,是不少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首选。但它也存在三大问题:网络捐款中存在诈捐、骗捐的风险担忧,捐款平台的资质难以认定,善款中剩余款项的所有权不明。

  《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募捐的主体应当是慈善组织;二是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平台以及自己的网站发布募捐信息;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8月22日,民政部发布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确定了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共有13家。

  记者:公益慈善捐赠可以使捐赠者在短时间内获得关注与认可,一些公众人物、企业组织通过捐款实现“博眼球”、“赚口碑”,公开宣布捐款,结果事后却不捐或少捐。立法之后,“诈捐”、“悔捐”这样的行为是否会被追责。

  周习彬:《慈善法》实施之后,这种“诈捐”、“悔捐”行为将被约束,“诈捐”并且将被追责。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和要求捐赠人履行义务的主体及方式。当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且签订了捐赠协议时,慈善组织或受赠人可以先要求捐赠人交付,若捐赠人拒不履行捐赠义务的,上述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

  捐款人在公开表达捐款意愿后就应当及时履行承诺,但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就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企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例如企业破产、倒闭、资不抵债、捐赠人发生重大变故,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记者:捐赠以前都是随心所欲,那么立法之后捐赠人有哪里权利,可以捐赠哪些财产?

  周习彬:捐赠人主要享有四个方面的权利: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权利;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权利;知情权;监督权。

  《慈善法》中表示,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实物、房屋,还可以是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如果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的,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记者:法律中提到了一条,关于企业及个人慈善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是什么意思?

  周习彬:慈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也是市民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之前《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或其他比例)在缴税前予以扣除。例如一个企业一年利润100万,若该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比例为25%的,捐12万可免所得税3万。

  在此基础上,《慈善法》第八十条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落实后,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企业的捐款也更加灵活,例如一家企业第一年效益好,可多捐一些,第二年效益不好则可少捐,只要三年的捐助总额达到三年总利润的36%,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除了对企业捐款的税收优惠外,参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个人捐款总额30%的部分,可作为个人所得税受税优惠的标准。例如某人捐款1000元,可以在3500元以上收入的应交税款所得额中扣去300元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单位财务代扣代缴。

[编辑:廖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