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劝荣:慈善法应当从制度上让捐赠人“有利可图”

14.03.2016  13:40

  

  游劝荣代表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曾长期从事地方立法工作,担任过福建省慈善总会、福建省希望工程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红网北京3月1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在驻地审议慈善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在接受红网时刻新闻记者采访时就慈善法草案谈了如下看法:

  说起慈善,人们多半都会想到助人为乐、乐善好施、无私奉献这一些概念,这无疑是正确的正常的,也正因为如此,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中,把“在全社会提倡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义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的精神力量”作为制定慈善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之一。

  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客观和理性地看到,慈善还有其另一面,那就是它的“逐利性”,不看到慈善的“这一面”,既不利于我们对慈善行为的全面、理性和准确判断,也不利于我们加强对慈善行为和慈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我们说的慈善的“逐利性”并不是捐赠人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活动本身是盈利性活动,那是两回事。我们说的慈善的“逐利性”,指的是慈善这个概念并不排斥甚至允许捐赠人在实行善举活动时,抱有甚至基于“逐利”的动机,包括通过慈善活动和慈善行为,为自己和企业赢得“好名声”,为自己企业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增加“含金量”“美誉度”“知名度”,甚至为自己企业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作些“广告”,借此获取经济利益。对这种“逐利”动机和实际结果,全社会都应当理性认知,充分尊重和包容,与此同时,在慈善法的制度设计上,也应当有所体现。

  按照经济学上理性“经济人”假设,人们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有追求的,也都在“算账”的,在进行投入产出的权衡的。慈善活动中的捐赠人也一样,慈善法要因势利导,从制度上保证捐赠人实现其理性“经济人”预期,让捐赠人在也“有利可图”的快乐状态下完成其慈善活动,这种制度保证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简化捐赠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制度经济学意义上降低捐赠人的交易成本,让捐赠人一举手一投足间就完成了捐赠行为,让捐赠活动成为“举手之劳”。为此,慈善法在强调加强管理和规范的同时,也要更多地致力于“简政放权”。

  其次,通过慈善法的制度设计和税收法律的完善,在税收上对捐赠人和人捐赠财物作最大限度的优惠规定,以减轻捐赠人捐赠时的“割肉感”,让捐赠人算账时感觉“合算”。为此,慈善法(草案)已经作了许多相关的规范,可以在加大广度和力度上做更多的文章。

  再次,对捐赠人的捐赠行为要求不宜过分苛刻,比如对公开认捐人的违约行为,不是简单地追索,要分清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对个别沽名钓誉者可以依法进行追索,对因捐赠人财务情况变化而导致的无法履约,则应加以宽容。

  只有当慈善既是一种基于善心的高尚行为,也同样可以是基于“逐利”动机而实施的“有利可图”的行为时,慈善活动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才会“做大”,也才会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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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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