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猝死引发一起保险案

27.10.2015  16:54
  湖南法院网讯   2012年8月24日,株洲市白马垅劳教所干警吴某在办公室里突然死亡。一时间,家属悲痛欲绝,同事扼腕惋惜。经勘查,现场既无任何打斗痕迹,也无丝毫意外事故发生。据知情人回忆,吴某是外出考察后返还办公室休息时突感不适,便躺在沙发上睡着了,等大家发现赶紧拨打112时,已为时已晚。单位及时通知了太平洋保险公司,该公司工作人经调查认为吴某的死亡并非意外事故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险赔付范围。因家属不想尸检,吴某遗体于三天后火化,火化证明上注明死亡原因为“病故”。

  事情到此本已结束,没想到三个月后,家属发现吴某生前还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险。因双方对吴某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存在较大分歧,故对应按30万保险金额的一倍还是两倍赔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吴某的母亲、妻子、女儿作为共同原告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两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在无法明确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故应推定为意外伤害。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双方对“意外伤害”的理赔标准和定义特征等保险条款本身并无异议,只是对吴某死亡原因的客观事实有争议,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吴某的死亡状态系猝死,不能同时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四个条件,故不构成意外伤害。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两倍赔付的诉请。 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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