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摔倒致伤残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同担责

12.11.2015  15:11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肖某通过旅行社报名赴泰国旅游,在乘坐游艇的过程中意外摔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与旅行社及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某于2013年5月11日与被告Z旅行社总社常德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并向被告T保险公怀支付保额为10万元的平安意外个人保险费用,2013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原告肖某在泰国乘坐游艇过程中,因海浪风大游艇颠簸致使原告背部摔倒在游艇中受伤,在当地经简单处理后,在泰国休息两天,回国后于6月2日转入常德某医院治疗二十天,2015年4月10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已经构成八级伤残。原告肖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为:1、住院生活补助费630元;2、护理费1680元;3、伤残赔偿金71739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5、交通费500元;6、鉴定费1000元。以上共计90549元。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组织者,应对原告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安排包括原告在内的全团游客乘坐游艇,应负有对游客在乘坐快艇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成年人,应清楚知道在海上乘坐游艇颠簸时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并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充分注意义务,其本人应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的约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Z旅行社在被告T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责任保险,被告T保险公司应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另一案中已经获得另一保险公司赔付22956.48元(伤残赔偿金x40%x80%)。故,被告T保险公司应赔付的数额为44682.72元,被告Z旅行社应赔付数额为4800元。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