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建设资金管理探究

16.11.2015  12:45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了一系列直接、有力的支农惠农强农政策,但资金管理和使用却值得探究。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惠农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农民群众对政策知晓率不高。部分乡镇领导和村干部对强农惠农政策认识不够,存在“发钱越多矛盾越大”的思想,认为农村问题多,容易造成不平衡,会在农民中引起种种矛盾,从而出现挤占、挪用、贪污和私分惠农资金的现象。

二是政策执行缺乏有效监督。惠农资金发放的主要依据来源于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的第一手资料来源于村组干部,有的村组干部不负责,要么“照葫芦画瓢”,要么“闭门造车”,结果公示也多在村民无事不入的村委会,流于形式,造成享受政策的对象以村干部的亲友为主,真正的农村弱势群体及特困户往往很难得到政府的实惠,村务不公开尤为突出,造成管理上的松散、随意。

三是惠农资金效益发挥不佳。一是“天女撒花”式的农业补贴没有起到明显的效果。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劳动强度大,比较效益低,脱贫后劲不足,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农民长期离土离乡,外出打工经商,一部分能人还发家致富,进城安居。走出去的人都认为,外出打比在家务农赚的多得多,打一个月工抵一年种田。所以,他们普遍不想回乡种田种地,可不少人宁可弃耕抛荒,也不愿把田地转包或转让;而留守在家的大多是“386199”部队,或者为了糊口,从事的也是简单、粗放的农活,耕作的也是靠路边方便、土壤肥力好的耕地,造成山旮旯田、偏远田、肥力差的耕地无人问津,一年比一年多的农业补贴换来的是一年比一年大的耕地抛荒面积和“双改单” 面积,而且还孕育了一批双一批的靠吃农业补贴过日子的农村“懒汉”。二是多渠道的农业专项资金运行模式造成了资金的极大浪费。目前,我国实施涉农涉水涉地项目的部门较多,没有统一规划,你打你的鼓,我敲我的锣,好的地方、方便的地方大家争着做,不好的地方、不方便的地方大家都不做,造成有的乡镇年年有项目做,项目永远做不完,而有的乡镇(如山区乡镇)永远没项目做;有的乡镇在同一个地方做了三四轮,而有的乡镇一个地方也没做。项目的重复建设,造成了资金的极大浪费。而且标准不一,有的部门800元/亩,有的部门1200元/亩,有的部门1500元/亩,同样的面积、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施工环境,为了获利,只有靠歪门邪道、偷工减料,今天完工明天补,造成水泥圳不如泥巴圳,水泥路不如泥巴路,“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就应用而生了。

四是落实惠农政策监督不够。一是职能部门缺乏责任意识。职能部门完全依赖乡镇政府,对乡镇政府执行政策情况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个别乡镇政府把惠农政策的实施和惠农资金的发放看成是对农民的“施予”,在执行过程中方式方法简单,手段单一,导致群众不能满意,频繁上访。二是专门监督部门监督能力有限,效果不明显。县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业务不断增多,加之干部人数有限,只能通过开展定期的专项监督,无法开展长期的监督。乡镇纪委势单力簿,难以有效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政策修改力度,改革惠农资金补贴方式。一是要出台遏制耕地抛荒强硬政策。要重新修订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度》,要针对当前制约我国农业发展中的“瓶颈”,在政策中强硬规定“对自动放弃耕作权(承包耕地连续两抛荒的视作自动放弃耕作权)的农民,由所在村委会收回其承包耕地,使其变成失地农民。收回的耕地,经组民代表大会,制定标准,由村委会统一发包,所得的收益村组按一定比例分成”,这样完全可以遏制耕地抛荒。二是要改“天女撒花”式的发放方式为重点支持。要取消普惠补贴的发放模式,把同等的资金重点支持到真正致力于农业生产的农业集团公司、农民合作组织、经济能人、种田能手、家庭农场等人手中,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真正种田的“农民”享受到国家的惠农政策,让真正种田的“农民”富起来,经济上不逊于外出务工的农民。三是要改多渠道农业专项资金运行模式为单渠道农业专项资金封闭运行模式。对涉农业涉水涉地建设项目要统一到一个部门实施,统一标准,整体推进,不留死角,全面改善农田水利设施和耕作条件,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硬环境。

(二)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管教育,提升基层干部业务素质。强农惠农资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如何管好这些资金,很大程度取决于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一方面要通过职业教育平台,不定期举办村干部培训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使他们进一步熟悉强农惠农政策;另一方面主管部门要与乡镇要交流多沟通,主动关心乡镇存在的困难,关心经办人工作和生活存在的难题,进一步提高经办人工作热情,使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侵占惠农资金行为。对各项惠农资金的使用要建立监管机制,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到位。一是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各类享受人员和补贴分配方案要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并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建立公示制度。对涉补对象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审批,并将享受标准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公示到组。三是健全责任追究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惠农资金管理责任,对惠农资金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经办人责任,对截留、贪污、私分等问题要严肃责任追究,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