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生子后分手 女方索要抚养费获支持
11.04.2016 19:5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何某艳与被告彭某安于2002年在临武县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便同居生活,至今双方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于2003年8月10日生下儿子彭某勃,2006年11月24日生下女儿彭某施。因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于2015年开始分居生活,现非婚生小孩彭某勃、彭某施均随原告一起在广东生活上学,且本案中非婚生小孩彭某勃已年满10岁,愿意跟随原告何某艳一起生活,法院尊重其本人的意愿,非婚生小孩彭某施系一名女孩,跟随母亲(即原告)一起生活也更为适宜。因此,从小孩的利益出发,以及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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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201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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