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29.06.2016  12:50
新闻发布会现场    湖南法院网讯   (李炜)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 6月22日上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情况,并公布3起典型案例。

  据怀化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宏刚介绍,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长期以来,怀化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禁毒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市委统一部署,自2015年以来,怀化市法院开展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至今,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803件,审结729件,判处犯罪分子806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00人。

  据介绍,怀化市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有坚持依法严厉惩处毒品犯罪、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加大参与禁毒工作宣传教育力度等特点。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一是严惩大宗贩卖毒品犯罪和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二是严厉打击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多发性犯罪。三是严惩通过人体藏毒形式实施的毒品犯罪。四是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王宏刚表示,由于怀化交通便利,是连接内地与大西南的交通中心,同时也是毒品的集散地、中转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怀化市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打击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复杂,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怀化市重拳打击毒品犯罪的行动不会停止,并将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全市两级法院将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以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

  发布会上,怀化中院刑一庭丁忠泽庭长还向大家通报三个典型案例。

  相关链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毒枭,尤其是累犯、毒品再犯,对于毒品犯罪马仔、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者量刑时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一、左永福等十一名被告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左永福通过被告人黄生战介绍和自己联系的方式雇请被告人杨学荣(已死亡)、罗双明、张克斌、张明全、黄明海、张勇开、向太金、刘代平、徐兴友、李福高等人多次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前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采用人体体内藏毒方式,分23次运输购买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至芷江侗族自治县,涉案毒品达6467.6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左永福组织他人运输毒品23次。共计运输海洛因6202.9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64.708克。左永福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左永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对所犯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左永福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左永福曾因走私、贩卖毒品被判刑,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本院认定被告人左永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涉案的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直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刑罚。

  重拳出击持枪涉毒犯罪及家族式毒品犯罪

  案例二:被告人周兴明、张锡明等六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兴明、张锡明、张周均是湖南省洪江市太平乡人,从小就相互认识。被告人邓永婷系周兴明的女朋友;被告人向慧红系张锡明的妻子。周兴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周兴明被释放后便邀约张锡明、张周一起贩卖毒品牟利。2012年2月初周兴明带邓永婷从广东省深圳市回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同年3月至6月底,周兴明多次带张锡明、张周、邓永婷、向慧红等人从怀化市鹤城区驾车到广东省深圳市向毒贩绰号“五哥”的人和绰号“老蔡”的人处购买大宗毒品冰毒,然后伙同张锡明、张周、邓永婷、向慧红在怀化市鹤城区、洪江市等地将所购毒品冰毒贩卖给他人。在贩卖毒品期间,所有生活、吸食毒品等开支均由周兴明负责,贩卖毒品所得赃款均交由周兴明保管、支配。被告人周兴明贩卖、运输毒品达2879.19克,被告人张锡明贩卖、运输毒品达2433.19克。

  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周兴明带张周和被告人邓永婷驾车来到怀化市麻阳路口与新疆人见面后。该新疆人带周兴明一人前住芷江路口,通过介绍从另一人手中以16 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六发子弹。3月中旬的一天,周兴明以40克毒品冰毒及胡高文2012年3月的一天找周兴明购买毒品冰毒所欠的10克毒品冰毒欠款3000元找胡高文换购了一支仿“六四”手枪。7月3日下午2时许,周兴明伙同被告人张锡明、张周从深圳市购买毒品冰毒驾车返回怀化市鹤城区教师新村出租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周兴明身上缴获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四发子弹,并从其驾驶的粤BQ1W17的小车上缴获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两发子弹。经鉴定,该二支手枪均认定为枪支。

  2012年7月13日,公安民警将周兴明暂押于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讯问室。次日凌晨,周兴明趁看管民警不备从该讯问室脱逃。同年9月5日19时40分,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交派出所民警将周兴明抓获,尔后移交给湖南省会同县公安局。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兴明、张锡明、张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和持枪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的毒品冰毒和麻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周兴明贩卖、运输毒品冰毒2856.07克,麻古23.12克,张锡明贩卖、运输毒品冰毒2410.07克,麻古23.12克,张周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313.07克,麻古23.12克,均属数量大。被告人叶左城明知周兴明、张锡明、张周购买毒品冰毒系用于贩卖,仍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冰毒2298.07克,并将自己所有的麻古23.12克交给周兴明用于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数量大。被告人邓永婷、向慧红贩卖毒品冰毒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邓永婷贩卖毒品冰毒96克,向慧红贩卖毒品冰毒50克,均属数量大。被告人周兴明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两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关押后又脱逃,其行为又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逃脱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周兴明、张锡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周、邓永婷、向慧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邓永婷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向慧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周兴明、张锡明、张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叶左城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叶左城系居间介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周兴明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叶左城,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功不足以抵罪,不足以从轻处罚。周兴明、叶左城均系累犯,毒品再犯,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周兴明利用未成年被告人邓永婷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张周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周兴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锡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涉案的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直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刑罚。

  严惩走私、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

  案例三:被告人石何君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舒华(本案已判刑)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通缉,遂与舒伟(另案处理)、被告人石何军偷越出境前往缅甸。后舒华、舒伟、石何军在缅甸共谋从缅甸购买毒品后偷越入境并运输至湖南省溆浦县贩卖,由石何军通过其缅甸籍女友的父亲联系毒贩购买毒品,舒伟、舒华安排人员前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中山乡接受毒品后运输至湖南省溆浦县等地贩卖。其中被告人石何军走私、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达4481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何军伙同他人从境外购买毒品4481克后将毒品偷越入境并运输至湖南省溆浦县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石何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综合全案,石何军在境外购买毒品后,指使他人走私、运输并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据此认定被告人石何军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上述三个案例均体现了我院依法严惩大宗贩卖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特别是案例一中被告人左永福组织他人人体藏毒运输毒品,害人害己,被依法判处极刑。 来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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