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诉株洲住建局 称路桥费收费违法

05.05.2015  18:02

5月4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律师刘高展示受理案件通知书。图/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红网株洲5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曾永红 实习生 师飞 通讯员 李丹)5月4日,律师杨阳以当事人身份起诉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当场立案。至此,备受株洲车主关注的路桥费之争进入司法程序。

  今年3月份,长沙暂停路桥费征收的消息触动了株洲车主们敏感的神经。此前,湘潭也取消了路桥通行费。面对市民和媒体的质疑,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副处长彭汉华说,该市路桥费的收取获得了省政府的批准,并不违法。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该市路桥费将收取到2020年。

   收取车辆通行费行为不合法

  原告杨阳诉称,被告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收取路桥费,与车辆年检绑定。2015年3月16日,原告为顺利通过车辆年检,向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缴纳了“车辆通行费(年票)”1100元(两年),“交通罚没收入”350元,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向原告开具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一张。

  原告认为,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能“强制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被告强制性地要求所有株洲市车主按年度缴纳路桥通行费,明显违反国务院法规的规定。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被告对全部车辆强制收取车辆通行费,正是该《通知》所严禁的。

  对于“交通罚没收入”,原告认为所谓“交通罚没收入”既无法定又无约定地强行罚没公民财产,明显违背基本的法治精神。

  原告杨阳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向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1100元及交通罚没收入350元的行为违法,并将相关款项返还给原告。

   收费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

  在一份公开的材料“对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L207514号提案的答复”中,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有如此表述:“株洲市城市车辆路桥通行费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还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湘政办函【2009】88号文件,株洲城市路桥通行费收费政策不变。这不单是株洲市存在此项收费,全国许多城市的路桥收费都还存在。

  2010年,杨阳在株洲购买了一辆私家车,2012年车辆年检时被告知需缴纳路桥费1000多元。“我在网上发了帖子,质疑他们收费所依据的文件的合法性,当天有人联系我,退还了我所缴的费用。”从那时候起,杨阳就一直想打这个官司。

  株洲市依据这份文件向株洲车主收取路桥费是否合法?杨阳的另外一项诉讼请求正是对此进行了质疑,原告杨阳请求法院对被告征收车辆通行费所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我为什么选择在5月1日之后,并不只是考虑立案登记制施行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在此之前是没有这项规定的。”杨阳称,如此一来,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收费依据是否合法就能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了。

   法条

   法院可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审查其合法性。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相关案例]

   律师仅花20分钟便登记立案

  5月4日7点半,律师刘高带着早就准备好的立案材料来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永州市新田县两村民刘炉生、杨牛生的委托,起诉省水利厅。

  8点钟,刘高递交了诉讼材料,立案庭法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他出具了材料接收凭证。在行政庭法官与刘高进行简单沟通后,工作人员当场为其办理缴费手续,并开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除去一些必要的交流外,整个办事流程不超过20分钟。

  原告之一刘炉生介绍,从2012年开始,其就在寻找维权渠道。律师刘某也证实,他曾为刘炉生提供过法律咨询,但没有代理他的案子,也没有向法庭提起诉讼。律师退出后,刘炉生继续找过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未能立上案。2013年,刘炉生向省高院反映情况,省高院书面批复永州中院调查处理,但最后都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5月4日,得知刘高律师仅花20分钟便立案成功,刘炉生很高兴,“立上了案,至少我们有地方可以讲道理了。

  本案另一原告代理人陈平凡律师称:“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对行政诉讼意义尤其重大。老百姓诉权得到保护,上访、缠访等行为便会大幅减少,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会更加重视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