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取保候审期间为他人辩护 其委托行为被判无效
19.11.2015 12:5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9年6月15日,范某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7月17日,又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执行逮捕。两天后,范某文的叔叔范某找到郴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委托朱某做范某文的代理人,并签订委托协议,对朱某的代理权限及费用进行了约定。此后,范某向朱某交付了律师费12万元。
在朱某为范某文代理期间,范某得知律师朱某正在被取保候审,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为他人代理,担任辩护人。于是,2010年11月11日,范某将朱某及所在律所诉至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范某与朱某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并返还已付的律师费用12万元。
苏仙区法院审理后查明,朱某为范某文代理期间确实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依据法律规定,朱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由朱某返还范某代理费12万元。 来源: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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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01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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