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车案二审维持原判 酒店保险公司须赔偿

29.10.2015  13:26

  早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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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彪”车案一审宣判 郭彪不担责

  红网长沙10月2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通讯员 舒智玲)造成4死2伤的“”车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事发后,死者小琪的家属起诉包括郭彪等在内的7名被告。今年2月16日,天心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长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小琪家属1.6万元;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小琪家属5.2万元。随后,长安保险和金源大酒店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接受郭彪车钥匙及停车卡的刁夏等人与金源大酒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养生馆是以金源大酒店的名义对外营业,因此他们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进行的与营业有关的行为均应视为职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应由金源大酒店承担。作为工作人员,代为保管郭彪钥匙和停车卡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此,郭彪和金源大酒店之间形成了保管关系。本案中,张某能够轻易将车开出使用,系酒店方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金源大酒店对小琪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对于长安保险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其应当就免责条款在投保时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告知、提示。然而投保人郭彪表示,对于免责条款并不知情。此外,长安保险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该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因此,对长安保险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