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形成抚养关系 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25.02.2016 10:4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伍小某父亲伍某与三被告苗甲、苗乙、苗丙的母亲郭某于1979年10月1日再婚,伍某与郭某婚后共同购买了常德市武陵区城南某居委会的1幢房屋。2004年7月9日伍某去世,郭某于2014年7月16日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对该幢房屋属于伍某遗产部分的继承权,并与原告在常德市公证处对该声明及原告继承属于伍某的遗产进行公证,常德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04)常证民字第X号及XX号”予以确认。同日郭某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对本案诉争房屋属于郭某所有的房屋部分,由原告出资6000元予以购买,对此常德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04)常证民字第XXX号”予以确认。此后原告对本案诉争房屋出租并收益。2014年1月郭某去世,原告请求三被告协助办理本案诉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郭某《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告伍小某与郭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二、三被告辩称主张对伍某遗产有继承权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郭某《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告与郭某签订的《协议书》均由常德市公证处予以公证,三被告虽认为郭某出具该声明书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大于其他证据,故确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协议书》合法有效;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成立抚养关系。原告父亲伍某与三被告母亲郭某再婚时三被告已成家立业,显然与原告父亲伍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故三被告对伍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综上所述,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2004年7朋16日郭某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告伍小某与郭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伍小某办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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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201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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