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的通知

16.03.2017  19:37
湘农机监发〔2017〕19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近年来,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下沉,基层监管网络逐步建立,监管关口和防线前移,农机牌证管理和监理业务工作逐步规范,监管措施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制度逐步完善,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抓得越来越紧、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责任追责越来越严的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制度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之处,部分地方仍然存在拖拉机注册登记参数审核不够严、办理程序不规范,机手培训质量不高,驾驶人考试把关不严,机车检验率不高等问题。特别是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管理,法律赋予农机部门的职责是拖拉机注册登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考核与驾驶证定期审验,这些职责在安全监管上都是源头管理的内容。为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省局决定将2017年定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治理年”。现就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办理程序,严把注册登记关
  1、严格执行农业机械登记规定。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农业机械有关标准和“湖南省农业机械上户目录”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严禁给未列入目录的机车上户,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上户。申请注册登记机车的实际参数不符合“上户目录”规定的参数及允许误差范围的,不得办理上户,应告知生产厂家整改,并报告省农机监理总站。
  2、严格禁止变型拖拉机上户。严格按照省局《关于终止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湘农机公告【2015】13号)的规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办理变型拖拉机上户,严禁套用上户目录办理上户,不得触碰这条“红线”,坚决管死变型拖拉机增量。
  3、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严禁违规跨行政区域办理牌证。
  4、严格执行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告知制度。按照省总站《关于明确机车注册登记有关告知事项的通知》(湘农机(监)发〔2013〕3号)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时,受理岗工作人员必须询问机车所有人(申请登记人)是否取得驾驶(操作)证及准驾机型代号,凡农机大户、合作社申请注册登记需雇请他人驾驶(操作)的,以及机主本人未取得驾驶(操作)证或者其驾驶(操作)证准驾机型与申请登记机型不相符的,必须向其签发《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告知书》,由申请人签字,存根联存入机车档案。
  5、完善委托代办注册登记程序。凡是机主委托他人(包括经销商)代办机车注册登记的,必须出具机主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主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需载明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机主联系电话,委托书存入档案。
  二、规范驾驶人考试工作,严把考试发证关
  1、严格落实异地考官主考市州监考的考试制度。各市州建立考官队伍和考官信息库,组织驾驶人考试的县市区,提前向市州农机监理机构报告考试时间、人数和名单,由市州从组织考试的县以外的考官中随机抽取2名考官进行考试,并由市州监理机构派员监考。目前还有个别未实行这一制度的市,必须抓紧建立相关制度,今年内务必全面落实。
  2、建立考官评价考核机制。各市州要建立考官考核制度,严格考官队伍管理。每场考试后,由监考人员1人、考试组织单位1人和参考机手2人,对考官的业务能力、执行标准、考试纪律、廉洁纪律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得出综合考核档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每年度市州对所有参考考官进行综合评价,基本合格的,暂停一年考官资格,不合格的,报省总站注消考官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试员资格培训。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市州制定。
  3、加强考官队伍教育培训。各市州每年组织辖区内考官开展一次岗位技能培训,强化考官的法律法规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4、加强考试场设施建设,规范考场设置。各地要逐步加大驾驶考试场地设施标准化建设的投入,配置适应的考试机车和装备。各市州要对开考条件、考场准备、考场区域设置等作出规范,提高考试质量。
  三、扎实抓好机车年度检验,积极推广安全技术
  1、积极争取经费保障,力促年检制度落实到位。2016年国家取消农机监理五项收费后,因经费保障不力,农机年检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各地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农机安全生产必需的经费保障是当地政府的责任,要积极主动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为农机监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扭转年检率下降的局面。
  2、充分发挥基层监管体系作用,积极组织机手参加年检。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要与乡镇农机站和村级组织配合,采取多种方式和办法搞好年检工作。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可在乡镇开展集中年检;对纯农田作业机械,由村农机安全员通知和组织机手,预约监理机构到村、场院和农机合作社进行年检;除集中年检外,要加大补检的频次,做到随时预约补检。
  3、探索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农业机械实行社会化检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有资质的社会检验机构承担年检服务,农机监理机构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发放年检标志。
  4、严格检验标准,淘汰不合格机车。严格执行拖拉机、收割机检验标准,特别是对变型拖拉机要严格检验涉及安全的技术性能参数,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年检合格标志,必须书面告知机手限期修复补检,补检仍不合格、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机手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机车信息发送至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提请乡镇、村进行监控。对长期脱检的拖拉机,按照省局《关于开展报废、灭失和长期脱检拖拉机专项清查并实施注销登记的通知》(湘农机监发〔2017〕18号)的规定,适时进行清理并注销。
  5、加大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反光警示标识,重点向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推广固定式反光警示器。拖拉机粘贴反光贴或安装反光警示器,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017年继续进行反光警示器推广试点,将视试点情况,适时在全省强制性推行。强制性推行后,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必须安装固定式反光警示器,由机手自主到反光警示器销售安装点安装,未安装的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
  四、抓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联合执法
  1、严格落实农业部和省局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乡村、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按月上报《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重点指导乡镇、村、农机合作社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市州加强督查和明查暗访,主要领导亲自部署,积极参与,靠前指挥,每年对所辖县市区的督查不少于4次。
  2、完善农机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和分级管控措施。县、乡、村、合作社都要建立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详细记录隐患排查人、时间、地点、机车号牌、机主姓名,隐患情况、整改措施与要求,整改结果等。不能当场整改的,明确督办责任人,督办情况,整改到位时间等。隐患整改后予以销号,每一个隐患从排查到整改都要形成封闭的完整链条。对隐患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做到抓早抓小,力争现场整改;基层排查的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到县局,县局无力督促整改的,及时向安委会直至政府领导报告,报请政府督办。
  3、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安全监管全力。各地要主动争取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密切部门联系,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无牌无证、擅自改装改型、报废机车行驶和非法载人、人货混装、超载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健全基层监管网络,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进一步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2013年31号文件关于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规定,督促乡镇政府落实乡镇农机人员配备并明确其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村级农机安全员制度,各行政村明确一名村委会干部担任农机安全员。按照“平安农机合作社”建设的标准,所有农机合作社都要明确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人员。通过完善乡镇、村、农机合作社网络,打通农机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形成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
  2、完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推动落实农机安全生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农机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农机合作社等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机手的主体责任。要把农机安全生产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市、县、乡镇政府直至村级组织,农机部门、乡镇农机站、农机合作社直至农机手,要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建立全覆盖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