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工作的政策解读

17.10.2014  12:18

  加快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是推进落实资本集中下乡、土地集中流转、产业集中发展、农民集中居住、生态集中保护、公共服务集中推进“六个集中”的发展策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2014年9月15日,长沙县人民政府下发《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县政发〔2014〕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通过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推动城市资本向农村聚集、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与农业现代化有机共融,以期作为我县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迈出先期探索之旅。

  《实施意见》以优惠政策、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三要素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统一供水、供电、供网,便捷的交通条件,便利的医疗、教育、卫生服务……这种既有农村村庄的优美环境,又有媲美城市社区配套设施及服务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是当前长沙县委、县政府重点推进的中心工作,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长远规划。农户进入集中区建房可享受到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政策优惠以及奖励资金等多重实惠。

  引导农民集中居住

  并非大拆大建

  《实施意见》指出,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并非大拆大建,而是遵循自愿原则,以县域北部条件具备的镇村为重点,按照宜村则村、宜片区则片区的原则,依托自然村落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农民集中居住点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一)坚持群众参与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各级要加大政策激励和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对集中居住的认同感和参与度。积极发挥村民议事会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切实维护农民在集中居住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城乡统筹原则。居住点建设与城镇发展要协调同质,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带动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促进城乡共同繁荣。

  (三)坚持规划先行原则。突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集约建设。加强规划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筑。

  (四)坚持资源保护原则。注重维护农村历史文脉、田园风光等文化遗产和自然禀赋,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保护环境质量,引导发展适宜产业。坚决杜绝贪大求洋铺张浪费之风,严禁扩大集体负债规模。

  集中居住点规划规模至少不低于50户

  据了解,当前长沙县的自然村庄多而分散,造成基础设施投入加大,不仅浪费社会资源,也增加了管理难度。因此,从保护农民利益、避免重复建设、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角度出发,《实施意见》界定每处农民集中居住点规模不低于100户,部分居住点受客观条件限制,至少不低于50户。

  在集中居住点配套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在每个集中居住点还将规划建设一个“邻里中心”,以便民为主配备相应的村民议事场所、村民广场、文化服务设施和村民公寓用房等。

  此外,《实施意见》要求在集中居住点建设中做到规划建设优质、基础设施优良、村容环境优美、生活质量优越的“四优”工程和动土必有规划、开工必有设计、建设必有配套、覆土必有绿化的“四有”标准。

  按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

  建房农户以奖代投资金

  《实施意见》明确,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点建房将享有以下6项优惠政策:

  (一)提供建房用地并给予规费补贴。按照《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长县发〔2013〕1号)规定,对自愿放弃原有宅基地,在自然村落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农村居民,免费获得房屋宅基地,并对农民建房的各项规费予以补贴。

  (二)以奖代投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鼓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点建房。对于自愿放弃集中居住区以外的宅基地进入居住区新建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统一规划建设设计要求,经县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按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农户以奖代投资金。对已享受拆迁、移民、危房改建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建房户不再重复享受。

  (三)整合资金扶持居住区建设。整合城乡一体化、生态补偿、教科文卫、水利等项目建设资金,集中落实到各建设项目上。专项建设资金优先投放到集中居住区,扶持农民集中居住建设。城乡一体化试点镇则用一体化专项引导资金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非试点镇将项目向县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领导小组申报,由领导小组整合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涉农投入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实行基础设施优先配套。优先重点支持集中居住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场所建设,卫生、教育、公交、道路、通讯、自来水、数字电视、文体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重点向农民居住点整合集中投放。

  (五)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国土部门积极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节余土地指标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行异地置换或发展乡村地产,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建设。

  (六)支持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中居住通过宅基地置换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除用于解决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资金外,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村统筹用于发展物业经济等,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按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投入比例分配。(原宅基地必须交由村、社区复垦)。县示范区管委会将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态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为农民集中居住提供产业支撑,积极推动农民向农业产业工人转变。加大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持续就业能力。

  集中居住点住宅设计图纸

  由县规划局免费提供

  《实施意见》要求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必须符合镇(街)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村为单位,打破组与组之间的界限(牵涉到田山水土的变动由村民议事会协商调剂解决),选择区位优势较好、农民集聚程度高、基础设施配套相对完善的地方。

  选址工作由各镇(街)牵头,以村民议事会为主导,选址方案确定后报县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各镇(街)组织规划设计编制工作,规划方案报县规划局评审。

  农民集中居住点住宅设计应符合乡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尊重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确保整体和谐,功能合理。住宅设计图纸由县规划局免费提供,鼓励各住户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农民集中居住点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能建在主要交通干道、饮用水源和河流周边,避开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如长江防护林),以上要素由规划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划控制。努力实现“三个打破、三个提高”,即打破沿线沿路散居,注重共享性,提高村庄的布局水平;打破“军营式”单调布局,建设农村社区,提高村落规划水平;打破“火柴盒”格局,突出多样性,提高村民居住设施设计水平。集中居住点规划一个、建设一个。

  农民集中居住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予以公布。居住点新批村民建房一律按修编调整的镇村布局规划向居住点集中,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无证建房或不按规划、不按批准内容建房。加大违章建设行为查处力度,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违章建设阻止不力、查处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中居住点建设杜绝

  未批先建违章行为

  强化职能分工,各镇(街)为农民集中居住的实施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好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工作。县规划局负责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违章行为;县住建局负责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县国土局负责据此办理完善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为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积极支持,安排一定资金和项目对口支持集中居住点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集中居住区选址规划相应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工作方案,确保农村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建设向居住点集中投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实行“一户一基”、

  “统规自建

  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方案》要求选址方案确定后,鼓励试点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房屋进入集中居住点,实行“一户一基”、“统规自建”,并逐步引导规划点外的自然村落迁并到集中居住点。

  合理确定建设模式。①非货币安置拆迁区域,因重点工程建设、产业发展需要拆迁安置和已享受危房改建政策补贴拆旧新建的农户,进入镇(街)规划建设的集中安置区。②依托集镇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由镇(街)根据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统一在集镇周边规划一个农民集中居住点。利用集镇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农民集中居住。③自然村落的集中居住区,依托现有建房情况,合理规划,把点做大,选址由村民议事会决定,宜村则村,宜片区则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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