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审计建议 新晃县出台村级发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04.09.2017  00:12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村级发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认真执行,以改变过来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无序的状况。

今年3月,在村级组织换届过程中,该县审计局接到县委政府交办的任务,对原晏家乡坝上村近年所建工程进行一次审计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该村近年来实施的四十余个建设项目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问题,如立项不经民主决策、没有预算及评审、没有正规招投标、没有施工质量监管、没有竣工合格验收、没有工程造价审计等问题。该局于是向县委政府建议,要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要求、定规矩、督执行。

新晃县委政府对此建议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批示,交给县改革办进行调研、起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执行。该《管理办法》明确,财政安排50万元以内的村级发展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主管部门与乡镇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合同》。项目按村集体研究、报乡镇综合、再上报县直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安排计划程序申报;批准后,乡镇政府编制工程概预算、财政对预算进行评审、乡镇政府按相关规定确定施工队伍、施工队施工、乡村组织验收、乡镇办理工程结算。结算时需村级组织负责人、乡镇审核,送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到施工方。各环节工作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审计部门对上述各工作环节进行审计监督。(供稿人:舒维秀、唐明  审稿领导:刘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