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伤认定工作多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

02.12.2014  23:48

湘人社函〔2014〕36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政府法制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切实把握工伤保险的特点和规律,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总工会就工伤认定工作达成以下共识:

  一、建立多部门间的长效合作机制

  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是各部门共同的责任。针对工伤保险工作中工伤情形复杂、认定难度大、法律问题多的特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积极探索多部门合作的方式,将工伤保险部门协调作为今后一项长期有效的工作来抓,共同推进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在合作机制中,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履职,避免职能混淆;要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与各级法院沟通,并及时向人大汇报;要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彰显社会正义。

  二、建立信息沟通和政策研究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各部门通报工伤保险工作进展及工伤认定情况,各部门也就涉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反馈,实现工伤保险信息共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拟定出台工伤保险政策时,涉及重要法律问题并需要各部门支持的应征求各部门意见;各部门研究制定涉及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积极参与,建言献策。针对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达成共识,以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法律尺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三、建立重大问题协商和疑难案例研讨机制

  当遇重大、特殊和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公安、财政、卫生、法制办、安监及工会部门对案例进行及时沟通,适时邀请人民法院、人大内司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案例研讨,之后进行总结和编纂。

  四、建立案例指导机制

  按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工伤认定案例进行收集、编写,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待审核后,向全省发布。各部门应将在政策和案例分析方面达成的共识,及时在本系统内进行沟通传达,使各部门、各系统内上下对有关政策取得一致认识,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推进工伤保险顺利开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举办工伤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班时,邀请各部门相关工作负责同志进行授课和指导,通过交流,增进理解,增加共识。

  五、建立联络员制度

  为落实好各项共识,加强部门间联络与沟通,建立部门间联络员制度,负责部门间信息交流和业务衔接(联络员名单附后)。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  南  省  总  工 会

2014年11月25日

工伤认定工作多部门协调联络员名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刘爱廷副处长 工伤保险处

 

省公安厅

  张武平副支队长 交警总队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支队

 

省财政厅

  徐蓉副处长 社会保险处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于艳萍副调研员 医政医管处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彭荣卫处长 行政复议办案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孙禧翀副调研员 法规处

 

省总工会

  罗华部长 法律保障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