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建房触电身亡 雇主与电力公司要担责

13.08.2015  14:57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触电死亡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雇主与电力公司各担责45%,分别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2012年4月,湘潭县一村民胡某在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己承包的粮田中建设一栋二层楼房,因其宅基地的上空原架设有低压电力线路和高压电力线路影响建设,胡某向电力公司提出移除电杆的申请,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在收取胡某600元费用后,将低压电杆往北方向挪移10余米。施工中,电力公司工作人员为其施工设施架线、接电源。同年6月,胡某的房屋主体竣工后,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新建楼房的墙角与高压电力线路的距离不足0.6米,已达到非常危险的状态,并将该情况告知胡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胡某要求电力公司移除高压电杆,但因对移杆费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电力公司拒移电杆。

  2012年7月25日,胡某雇请何某对楼房进行外墙粉刷。为防止施工人员进入有高压线跨越的危险区域,胡某将二楼阳台天棚的架木和架板都进行了拆除。然而,何某在挑一担水泥砂浆上二楼时仍不幸触及高压电线坠地身亡。何某死亡后,何某家属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胡某属雇佣关系,何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不慎触碰到高压电线导致其触电死亡,胡某作为雇主,在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存在电力安全隐患并劝阻其建房的情况下,仍忽视安全危险,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未在现场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其未完全尽到告知雇员在劳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义务,对何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同时,电力公司在发现胡某所建楼房距离高压线太近有可能发生触电事故的情况下,未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采取安全预防或者防护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的危害,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受害人何某在担灰桶上楼过程中,明知房屋距离高压电线较近,可能会触碰到高压电线,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操作,忽视自身安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原则,规范操作;电力部门应切实肩负起安全用电监管责任,引导群众安全用电,积极防范各类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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