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出现二度坍塌 法院判各主体依法担责
04.11.2015 12:1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被告陈某丙因其座落在金桥镇金桥村的二间旧房改建,将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周某。被告周某承包该工程后,将其中的装模工程分包给被告樊某,将倒制混泥土工程承包给原告朱某。2015年3月21日上午,原告朱某叫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系原告朱某之妻)等人在第一层房屋楼面上浇灌混泥土,原告陈某甲与陈某乙负责平浆。上午10点左右,开边房屋的第一层楼面突然坍塌,陈某乙随垮塌的模板及混泥土一起坠落在地。原告朱某赶忙过去扶起原告陈某乙到隔壁房屋清洗。不到十分钟,另一间房屋的第一层楼面再次坍塌,正在楼面施工的原告陈某甲随垮塌的模板及混泥土坠落在地,造成原告陈某甲受伤、原告朱某及原告陈某乙被垮塌的模板及混泥土压伤的事故。三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三原告均已构成九级伤残。因各被告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30,118.96元。
庭审中,房主陈某丙、被告周某、装模工程承包方樊某均表示己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楼面坍塌的主要原因在于装模的树木短缺且支撑模板的直树与斜树之间没有夹板固定,导致树木无法承受混泥土的重量而造成二次垮塌,三原告的实际损失为291,281.68元。被告樊某明知自己无建筑资质而承包装模工程,在安装模板后、倒制混泥土施工前均未对模板进行安全检查,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且将其中的装模工程、倒制混泥土工程分别非法分包给他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对于被告樊某承担的责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房主陈某丙将建房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周某,且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原告在参与建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开边房屋第一层楼面坍塌后未引起重视亦未意识到其中的危险而继续施工,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遂判决被告陈某丙承担15%赔偿责任,被告周某赔偿20%,被告樊某赔偿30%(被告周某对被告樊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自负35%损失。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表示不再上诉。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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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201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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