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农办种〔2015〕11号

11.02.2015  14:11

各市州农业局:

2015年,农业部决定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5〕3号)和《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农发〔2015〕29号)要求,我委制订了《湖南省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湖南省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

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坚持部门协同与系统联动相结合、部门打假与举报维权相结合、挂牌督办与纪检问责相结合、大要案查处与公开曝光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以种子生产大县、用种大县为重点区域,以近年来监管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品种和问题门店为重点对象,以水稻、玉米、棉花、油菜为重点作物,加大监督抽查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未审先推、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种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集中查处一批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违法案件,捣毁一批制假黑窝点,清退一批问题品种,曝光一批种子大要案,吊销一批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证照,严惩一批不法分子,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管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实现种子市场秩序根本性好转。

三、专项行动内容

(一)企业监督检查。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及去向、包装标签、生产和销售合同、品种真实性和种子质量等。其中,对近三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维权企业有举报的、农民有投诉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全覆盖检查。对重点监管企业包装经营的所有品种进行全覆盖抽样,抽检的样品进行水分、净度、发芽率、纯度检测,水稻种子样品还要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对质量不合格种子依法进行转商处理,对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违法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发证企业的法人代表召开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专门会议,进行宣传布置,要求各企业递交不侵犯品种权、不制售假劣种子等的承诺书。

(二)市场专项检查。在全省范围内分别开展春、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以水稻、玉米、棉花种子为主,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以油菜种子为主。春、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以近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维权企业举报的和农民投诉的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和乡村经销店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经营档案和台账、包装标签、委托和代销合同、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等。对集中交易大市场,要联合工商部门查清各摊位的注册所在地。对种子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地区,要组织进村入户倒查问题种子线索,查清种子来源和品种真实性。

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种子集中交易市场进行全覆盖检查,并抽查辖区内30%以上的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市场抽查不低于20%的经营门店,每个经营门店扦取不少于2个种子样品进行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检测。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种子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门店进行全覆盖检查,每个经营者扦取至少2个种子样品进行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种子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县市区,要深入乡镇开展入户倒查,每个乡镇抽查不少于1个行政村,每村抽查不少于5个农户,要认真查清种子来源和品种真实性。

我委将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种子市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制种基地检查。在种子生产苗期,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辖区内进行种子生产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种子生产基地核查种子生产者是否具备种子生产基本条件,时空隔离是否满足要求;按照“一司一地一品一证”原则,核查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核实种子生产面积,种子企业是否与生产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是否规范等。

在种子生产花期,各市州种子管理部门要开展种子生产田间花检。重点检查种子生产基地的隔离、除杂去劣、田间纯度验收等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种子生产建档,产地检疫执行等情况。

在种子生产蜡熟期,国家级制种大县种子管理部门要按照“一个品种一个企业一个样品”要求,对辖区内制种基地所有生产的种子田间现场扦样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非制种大县的制种基地由所在地的市州种子管理部门扦样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

在种子调运季节,各地要重点检查调运种子的生产许可、植物检疫、去向和数量。对维权企业举报线索和列入监管重点的制种基地、生产加工单位进行跟踪检查。

(四)品种清理退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大田生产品种进行摸底调查,重点考察品种的抗病性、抗虫性、抗倒性和抗高温、抗低温能力,对于有明显缺陷和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品种要认真核查,品种调查结果由市州汇总后报省种子管理局。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要根据各地上报的结果逐一认真核查,坚决退出存在重大缺陷,或未提交标准样品,或没有生产面积的品种。我委将退出品种名单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

(五)案件查处及公开。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社会举报投诉的违法案件,按照“检打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工商部门从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行为;对于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技术鉴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测或田间鉴定;对于大要案及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联合监察部门进行督办;对地方保护严重、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违法生产经营的监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政府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办结案件信息后,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信息报省种子管理局。我委将通过农业部种子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汇总平台、湖南种业信息与预警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违法记录社会可查询。

(六)完善长效机制。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抓好源头治理。要适应种子营销方式转变的新形势,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管理方式。

一是建立源头治理责任制度。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发证企业的监管,并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生产、守法经营。要加强制种基地的管理,国家级制种大市、制种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省农业委员会递交责任状,强化对生产基地的监管,切实履行源头治理责任。

二是实行“一案双查”追责制度。各地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于查处的种子大案、要案,主动发现的或积极配合查处的,不承担主体责任。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的,必须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真正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

三是建立企业违法记录公开曝光制度。各地要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按时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并参照农业部“种子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汇总平台”的模式建立种子企业、经营门店违法记录信息库,每月月底前将违法记录报同级公安、工商部门和省种子管理局。省种子管理局在湖南种业信息与预警服务网上建立种子企业违法信息公开曝光台,予以公开曝光。

四是建立品种真实性筛查制度。充分利用先进生物技术,建立水稻、玉米等品种身份信息数据库,对在国家级制种大市、大县制种的水稻种子生产由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扦样进行品种身份识别,对在非制种大市、大县制种的水稻种子生产由所在地的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扦样进行品种身份识别,要逐个基地、逐个企业、逐个品种全覆盖进行筛查,发现制假行为,同时查处。我委将建立“省级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库”和“水稻品种DNA指纹图谱库”,并与具备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品种真实性DNA分子检测。各地在品种真实性检查中扦取的种子样品都可与省里的品种标准样品库进行比对筛查,初步确定品种的真实性。对于筛查出来的与标准样品不符的品种送农业部复查,为打假护权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是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完善种子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切实形成打击种子违法犯罪的合力。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5年2月)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统一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于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组织实施(2015年2月-12月)

2月底前完成种子企业监督检查和抽样;3月底前报送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5月底前报送品种纯度鉴定结果。

3月起开展春季市场专项检查,3月底前完成抽样;4月底前报送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9月上旬报送品种纯度鉴定结果。

2-7月,开展品种清理退出,4月底前提出拟退出品种名单;5-6月将初审结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月15日前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7月底前发布品种退出公告。

4-11月,开展制种基地监督检查。4月底前国家级制种基地县市区开展基地核查,5月底前报送核查结果;5-8月开展种子生产苗期、花期、蜡熟期基地专项检查和扦样,8-11月开展种子加工、调运检查,11月底前报送检查结果。

8-9月,开展秋季市场专项检查,8月底前报送净度、水分和发芽率检测结果;9月中旬前报送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

1-12月,全年开展大要案查处工作。

各阶段检测和鉴定结果由市州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种子管理局。

(三)总结验收(2015年12月)

各地于12月10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我委将对各市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于12月下旬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对成效显著的市州予以表扬。

五、检测要求

各地扦取的种子样品均要进行发芽率、净度、水分指标检测,水稻种子还要进行品种纯度田间鉴定和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部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指挥协调,强化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系统上下联动,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种子市场监管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大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力度,做到检打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运,全方位、多层次、不间断地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对种子市场监管及案件查办中不作为、乱作为,压案不查、压案不报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规范查处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种子抽样检测规定程序,在抽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判定和报送等各环节依法规范操作,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确保每一个样品证据链可靠、完整、可追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配合抽样单位做好样品确认、结果通知等工作。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州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处情况。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要依法、及时、主动公开,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高压严打氛围,震慑违法分子。